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出台
文章来源:心里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人气:3117 发布时间:2018-09-25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4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进一步深化我省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提出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围绕构建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推动学科专业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推进产教协同育人、加强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招生考试配套改革、推进教育“放管服”改革、发挥企业的重要主体作用、推进产教协同创新、加强平台载体建设、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教融合发展、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等十二个方面展开,并对重点任务逐一分工落实。《实施意见》指出深化产教融合是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新形势下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扩大就业创业、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联动,明确职责分工,完善评价体系,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充分理解、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
一、构建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
结合我省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一核一带一区”等战略部署,将产教融合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优化教育和产业结构,同步规划产教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支持方式、实现路径和重大项目。
编制我省产教融合专项规划,明确研究型高校、应用型本科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等各类学校在产教融合中的定位、目标、任务和发展路径。深入实施高等教育“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提升计划,重点加强高水平大学建设,打造一流学科,提升高端创新人才的供给能力,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将产教融合建设纳入高校绩效评价体系,对产教融合建设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果的高校给予专项奖励。加快应用型本科院校转型发展,突出专业特色,强化协同育人,培养适应现代产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支持尚未设置本科院校的汕尾、阳江、揭阳市优先建设应用型本科院校。实施高水平职业院校建设计划,每个地市办好至少1所高职院校和若干所中职学校,创建一批高水平技师学院;加快推进省级职业技术教育示范基地(清远)建设。引导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资源向产业和人口集聚区集中,各地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专业镇至少与1所职业院校对口合作开展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
二、推动学科专业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
根据广东产业集群式发展的规律特点,制定重点专业集群建设规划。建立行业和企业参与的学科专业设置评议制度,健全根据社会需求、学校办学能力和行业指导科学设置新专业的机制。
瞄准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发展。调整优化传统工科专业设置,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家政、健康、护理、养老、文化、旅游等社会领域紧缺专业建设。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需求,加快建设机器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一批新工科专业。
开展技工院校示范性专业建设,建设一批省级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建立我省紧缺人才清单,编制并按年度发布紧缺人才专业和职业(工种)目录。强化就业市场对人才供给的有效调节,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与教育数据共享,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严格实行专业设置预警和退出机制,引导学校对设置雷同、对口就业率过低的专业,暂停招生或取消专业设置。
三、推进产教协同育人
健全高等教育学术人才和应用人才分类培养体系,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比重。出台支持产业学院建设的政策措施,根据行业产业需求整合相关学科专业,组建跨学科、跨专业的产业学院。
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推进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深化全日制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推进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园区联合。选取技术性、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推动学校招生和企业招工相衔接,明确学生学徒“双重身份”,强化学校和企业“双主体”实施。
推动校企合作共建专业、共编教材、共设工学结合一体化课程及联合搭建实践平台,推行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开展学校与企业、专业与企业、班级与企业等多层次合作办学。
推广校企协同育人“3+1”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以能力为本的一体化培养方案;应用型本科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实习实训时间累积不少于1学年,职业院校实践性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
四、加强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
支持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到学校任教,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探索实施产业教师(导师)特设岗位计划。完善符合职业教育和应用型高校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制定高校选聘产业教授相关办法,鼓励高校引进具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优化高校教师结构。
建立职业院校教师引进绿色通道,学校可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聘用高技能领军人才等。建立职业院校教师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职制度,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到企业、职业院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
学校教师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收入和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劳务收入等单独据实核定,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调控基数。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一体化”教师培养,完善“双师型”“一体化”教师认定标准和办法,力争到2022年我省职业院校“双师型”“一体化”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比例达到60%。
五、完善招生考试配套改革
畅通职业院校学生升学通道,稳步推进中职高职衔接、高职本科衔接和中职本科衔接,力争到2022年,中职毕业生升读高职院校的比例达到30%,本科院校招收中高职毕业生的比例达到30%。健全技师学校招生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技师学院和高职院校同一平台招收高中毕业生制度;落实技工学校纳入当地中职统一招生平台制度。调整优化高校招生结构,下达年度高校招生计划时,重点支持理工科专业招生人数增加的高校。
试点应用型本科院校与企业联合开展定向招生,招生计划作为专项计划单独下达,不占学校招生计划数。新增研究生招生计划向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研究课题及紧缺高层次人才培养、校企协同育人方面成果突出的高校倾斜。优化财政生均拨款制度,鼓励应用型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扩大新工科专业和其他紧缺专业招生;调整生均拨款折算系数时,对理学、工学、医学和其他紧缺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六、推进教育“放管服”改革
高校、职业院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按有关政策要求自主制定招聘条件,自主组织公开招聘,聘用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高校、职业院校可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职数总量范围内,自主确定内设机构设置,报编制部门备案。逐步放开专科学校招生计划,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由高职院校自主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报教育部门备案。
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职业院校可自主设置职业教育专业,高职和中职院校报教育部门备案,技工院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学校报相关部门备案的事项,相关部门原则上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通过将备案事项提交办公会或相关委员会研究等任何形式实施变相审批。
七、发挥企业的重要主体作用
制定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试点实施办法。国有企业举办职业院校,可参照学校所在地公办学校标准安排生均拨款,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支持企业深度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参与学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课程设置、实习实训等。
推行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结合技能鉴定评价大力开发职业培训包;新开发并经评审符合要求的职业培训包,根据开发成本,通过促进就业类资金给予10-30万元的资助。开展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确保教育培训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不按规定提取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评定标准和奖励办法,将人才培养、产教研合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技术改造补助、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科技、发展改革部门在企业创新平台建设上予以优先支持。
八、推进产教协同创新
高校、科研机构牵头申请的应用型、工程技术研究项目,原则上应由行业企业参与并制订成果转化方案。引导高校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完善高校科研后评价体系,将成果转化成效作为项目和人才评价重要内容。建立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技术转让项目可代替纵向课题参与职称评审。
强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校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和高校、职业院校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和工程化基地。建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放共享激励机制,推进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共享人才智力、仪器设备、实验平台和专利基础信息等创新资源。
大力支持职业院校师生开展科技研发和创新发明,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参与科技孵化。利用产业投资基金、创新创业基金支持高校创新成果和核心技术产业化,着力培育高质量知识产权。
九、加强平台载体建设
建立由学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等共同参与的为产教融合服务的社会组织,开展人才需求预测,促进校企合作对接。打造覆盖全省的产教融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汇聚人才供需、校企合作、项目研发、技术服务等各类信息,向各类主体提供精准化信息发布、检索、推荐和其他相关服务。
举办产教融合对接洽谈活动,组织学校和企业、产业园区等各类主体在教育培训、项目合作、技术研发等领域开展合作。建立产教融合统计评价体系,组织第三方开展产教融合效能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投入引导、试点选择、表彰激励的重要依据。
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共同建设独立运作的公共实训基地,为当地学生提供基于真实生产项目和生产岗位的培训实践场所;有条件的地市可按基地接收实习实训人数和学时给予一定补助。
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教融合发展
支持经核准的港澳高校在广东开展独立办学试点,支持港澳高校与珠三角地区高校深化科研教育合作,推动人员互访、学分互认、学位互授和设施共享,共建优势学科、实验室和研究机构,共同研制既符合国际行业标准又适应区域发展的教育框架、教学标准及教材体系。
以我省率先承认港澳职业资格为先导,推进职业资格粤港澳三方互评互认,允许港澳地区取得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和服务人员在广东提供专业服务。积极引入国外优质办学资源,引进世界知名大学和特色学院开展合作办学,支持应用型本科高校、高职院校与国外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合作办学。
支持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建立高水平区域协同创新中心。加快华南理工大学国际校区建设。
十一、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
大力支持地市、学校、企业争取国家试点任务,申报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项目。制定我省产教融合建设试点方案,首批在粤东西北和珠三角地区各遴选2-4个地市开展省级试点,明确试点任务、遴选方式、目标要求,完善支持激励政策,重点开展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产教联盟、混合所有制办学等试点任务。
承担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在国家和省产教融合发展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联合第三方开展产教融合试点评估,经过3年左右建设周期,总结试点经验,抓好典型引领,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广。
十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统筹用好现有省级教育发展、产业发展、科技发展类专项资金,支持对接产业链的学科专业体系、实习实训平台等项目建设和产教融合试点工作。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带动金融机构投资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项目建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开发适合产教融合项目特点的多元化融资品种。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加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投资。
鼓励保险公司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落实学校、企业开展教育培训、实习实训的税收优惠政策,省税务局牵头制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指引,并广泛组织宣传。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学校的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设施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